非法经营是以营业为生,对不特定人多次提供贷款而从事非法放贷,构成非法经营罪。此罪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未经监管机构批准或超出批准的贷款范围、以盈利为目的、两年内向不特定单位或个人多次提供贷款或其他资金转移,超过10次、年利率超过36%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,非法经营行为犯罪包含以下内容:(一)未经许可经营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、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;(二)买卖进出口许可证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书;(三)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,非法经营证券、期货或保险业务,或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;(四)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根据《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一条规定,“违反国家规定,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经营范围,以营利为目的,经常性地向社会提供贷款,扰乱金融市场秩序,严重情节的,将定罪处罚为非法经营罪”。第一条第二款规定,“‘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贷款,指的是在两年内向不特定的多个人(包括单位和个人)提供贷款或其他资金转移,超过10次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