宗教团体认可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。对于藏传佛教活佛继承人,须遵循宗教仪轨和历史惯例,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。天主教的主教则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。宗教教职人员承担或离任主要教职场所的职务时,须得到本宗教团体的认可,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。这样的规定可确保宗教教士和教育活动场所的安全和透明。